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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3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签署《关于加强长江沿线涉海事诉讼服务司法协作协议》,以进一步促进武汉海事法院与江西辖区内长江沿线各地方法院诉讼服务司法协作,完善长江沿线涉海事诉讼服务司法协作机制,优化长江经济带法治化营商环境。
协议明确提出,严格执行受案范围规定,加强管辖告知和移送。长江江西段(主要包括长江干线、赣江水系、鄱阳湖区及九江、南昌、赣州、吉安等主要港口)水域内,发生的海事侵权纠纷、海商合同纠纷、海洋及通海可航水域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相关纠纷、其他海事海商纠纷、海事行政案件及海事特别程序案件(包括执行案件)等六大类108种案件,由武汉海事法院管辖。
江西辖区各法院应严格遵守海事诉讼专门管辖规定,不受理上列案件;武汉海事法院发现案件依法属于江西辖区人民法院管辖的,积极协调江西相关法院,做好网上立案、跨域立案或者案件移送等工作。
鄂赣高院将共建司法便民联络站。在九江港、鄱阳湖区等地设立武汉海事法院驻地司法便民服务点,与江西辖区相关法院在信息共享、远程立案、巡回办案、协助送达、法治宣传、优化营商环境、环境资源保护等方面开展合作;设立协作互助联络员,对相互委托调查、送达、协助保全和执行、共同开展多元纠纷化解以及借用审判场所开展巡回审判等事务协作互助。
这是继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去年12月与重庆高院、今年2月与湖南高院签署长江沿线涉海事诉讼服务司法协作协议之后,长江沿线省级法院之间的第三份涉海事诉讼服务司法协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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